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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日期:2018-11-26 点击数: 来源:通知公告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已公布。有意向申报的老师请认真阅读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或参与校内外研究队伍进行申报。

    详细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形式审查等要求见: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8/201811/t20181123_143078.htm

    根据科技部指南要求,现对我校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交申报意向(无论牵头或是参与均需提交“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申报意向表)

    1、拟牵头申报的,请于12月5日前提交;

    2、拟参与申报的,请于12月14日前提交。

    填写本重点专项申报意向表(见附件),并以邮件方式发送到科研院 wangzw@bupt.edu.cn,并向科研院确认收悉,以便学校组织协调。凡未提交申报意向表,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学校不受理后续手续。

    二、对于我校拟牵头申报,且具有优势的项目,我校不再允许任何团队参与外单位对同一项目的申报。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申报项目时必须有1个(或以上)外方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外方参与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应在附件中提供中外方合作单位的合作专利、合作论文、有重大影响的合作项目等前期合作成果作为证明材料),运行管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项目外方参与单位应指定1位外方牵头人。外方牵头人一般不超过65周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在国外单位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应担任高级研发职位(相当于国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主要技术、产品研发负责人)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高国际学术声誉和科研水平。项目外方牵头人必须依托本人所在外方机构参与本专项项目,并由其所在外方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附本人任职证明和中外机构间合作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或在中外方合作协议中对外方牵头人职务、职称做出明确说明)。对于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合作伙伴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开展合作急需紧缺或能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等,由申报单位在提交预申报书时作出特别说明,年龄可突破65周岁限制。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9、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10、企业作为中方牵头单位申报的,应明确配套投入比例。

    11、外方机构和人员应确定好国内合作单位,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同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外方项目牵头人已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改革前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限项规定实施,外方其他项目参与人员的申报项目和参与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四、申报流程

    1、科研院汇总申报意向,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同一项目有多个团队拟牵头申报的项目,学校将进行组织协调、专家评估后择优推荐。

    2、通过学校遴选的牵头申报项目,由科研院项目主管开通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权限,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在线填报预申报书。

    3、项目负责人在线填写预申报书(2019年1月10日15:00前完成,如有变化另行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预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

    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4、对拟参与申报的团队,学校在汇总申报情况后,对是否同意参与申报给予答复。与项目牵头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需经过科研院审核后方可办理。

    5、校内牵头的项目将在申报开始后另行通知其他事宜。

    联系人:王志威

    电话:62282612

    邮件:wangzw@bupt.edu.cn

    地址:教一楼504

    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址:北京市西土城路10号   邮编:100876

    电话: 010-6228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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