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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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日期:2019-04-11 点击数: 来源:通知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开展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中国专利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

    本届评奖工作将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二、参评条件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三、参评方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向我局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局对参评条件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局统一推荐,不占省局推荐名额。

    四、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

    获得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设省政府专利奖的省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省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推荐名额。被暂停示范城市资格的城市,取消其推荐名额。

    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位院士仅限推荐一次。

    自2019年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报送方式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直接向我局报送。

    2.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局审核和公示后,由省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并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4)后统一报送。

    (二)时间要求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以各省局通知为准。

    我局受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

    材料统一以快递方式报送(采用EMS),不接受现场申报,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我局将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8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20名,对推荐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

    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了解、下载(网址:http://www.cnipa.gov.cn/ztzl/zgzlj/index.htm)。

    联系人:刘红

    联系电话:62282052

    邮 箱:liuhong@bupt.edu.cn

    地 址:教一楼503室

    科学技术研究院

    科技协作与成果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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